陈 述
为了加快万楼新城的开发建设,建设优美的人居环境,湘潭市万楼段沿江风光带及沿江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人(以下简称 “乙方”),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工程交付。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人(以下简称 “乙方”),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工程交付。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资金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 义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本合同:指本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1.2 本项目(或项目):指湘潭市万楼段沿江风光带及沿江路建设项目。
1.3 初步设计:指经有权部门审定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
1.4 概算:指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的工程概算总投资。
1.5 工程总价:指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根据有权部门审定的施工图纸、双方认定的施工技术方案、相关工程定额,共同经审计确定的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不含征地拆迁费),即最终经审计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
1.6 合同总价:包括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工程总价(即建筑安装工程费,下同)、利息。
1.7“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元”。
1.8“天”或“日”均指公历天或日。
1.9基准日:指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竣工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经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并向有关机关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2)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3)竣工交付日:本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
1.10建设期:自本项目监理总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日(即建设取得相关部门认可文件之日,下同)止的期限。
1.11支付期: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基准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合同总价及相关费用(若有)之日止的期限。
1.12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基准日起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承担责任的期限。
1.13投资成本:指本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和工程总价之和。
1.14工程款:本项目工程总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15工程相关单位:指本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征地及房屋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6利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计算所采用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则本合同执行的利率随之同步调整。
1.17利息: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关资金利息。
1.18文物、考古:指施工场地所发现的文物、古迹、遗址等。
1.19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情况:
(1)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因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4)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或火山活动等;
(5)政府行为,如政府禁令、政令等;
(6)时疫,如非典型性肺炎、瘟疫等。
第二条 总 则
2.1乙方为本项目投资建设人,投资建设本项目。
2.2 甲方承担本项目应由甲方承担的的前期工作,使之满足投资建设要求及条件。
2.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本项目工程交付给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分期支付项目合同总价。
2.4甲方在此确认:
2.4.1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本项目的基本建设行政许可,包括:
(1)前述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的批准;
(2)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
(3)建设用地征地批准;
(4)项目的环评、水保、地质灾害、林业、矿产压覆许可;
(5)工程施工许可批准等;
2.4.2本项目由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2.5乙方在此确认:
(1)有能力投资建设本项目,并另行提供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
(2)按照本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含内容,投资建设本项目。
第三条 投资建设的项目内容及费用支付责任
3.1工程名称:湘潭市万楼段沿江风光带及沿江路建设项目。
3.2项目概况:湘潭市万楼段沿江风光带及沿江路建设项目包括天星大堤改造、沿江路、沿江风光带绿化景观等,北至莲城大桥,南至湘黔铁路桥,总长约为3.1公里,具体详见设计文件,项目规划总面积约为595亩(除桥头公园和万楼景区及广场)。
3.3工程内容:本项目的工程总投资估算约4.3亿元,其中沿江风光带景观绿化工程的投资估算约为2.27亿元,天星大堤改造工程的投资估算约为0.22亿元, 沿江路道路工程的投资估算约为1.81亿元(工程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提供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壹亿元(¥10000万元)。
根据业主建设计划安排和征拆进度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3.4乙方应在本合同(及由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相应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支付项目征拆专项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并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条 建设期和支付期
4.1 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为22个月,自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计,至整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止。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
4.2 支付期
4.2.1本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利息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基数按实际占用时间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计算。招标时所交纳的项目建设投资准备金自动转为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其交纳时间视同为项目征拆专项资金该部分的提交时间。征地拆迁专项资金总体占用时间为一年,前六个月不计息,后六个月按12%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不含税且不计算复利),满一年后的半年内,甲方分次连本带息一并偿还给乙方(满12个月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息的40%;满15个月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息的30%;在期限内付清剩余的30%)
4.2.2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4.2.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50%。
4.2.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审计结算款的80%,竣工验收满两年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余款。
4.2.3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和支付工程款时,则按合同规定未偿还的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和未支付的工程款按实际占用额度和时间按20%的年利率计取利息。
第五条 投资成本及支付款项
5.1投资包括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和工程总价。
5.1.1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
5.1.2 工程总价
本项目工程总价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造价估算约为4.3亿元(以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准)。
5.2工程计价原则和结算原则
5.2.1工程计价原则
5.2.1.1沿江分光带及沿江路工程:
①工程量编制执行湖南省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版),工程量编制时依据甲方审定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和有关现场签证资料按实结算。
②定额(标准)按现行湖南省定额标准及现行配套文件: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③人工工资单价标准执行【2012】237号文规定的湘潭市综合工资单价;
④取费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全额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湘建价【2007】403号文;税率按湘建价【2008】31号文件规定费率计取。
5.2.1.2提防改造工程(天星大堤):
①工程数量计算以施工图为依据,按实结算;
②《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位计价规范》(GB50501-2007);
③水利部2002年出版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④2002年《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⑤人工预算单价湘水建管[2008]8号和16号文规定;
5.2.1.3材料供应及材料价格
①甲方提供《湘潭市万楼新城城市形象系统》设计中涉及需要定制的材料及以下所列主材:沥青混凝土、人行道铺装材料、路沿石、大型乔木、景观小品及雕塑;
②除甲方指定及提供的材料,其他材料价格原则上按施工期内湘潭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湘潭建设造价》中当期预算价格文件执行,未发布预算价格按签证价格执行。(签证价格必须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共同签证确认)
5.2.1.4若合同履行期间,凡遇国家、省、湘潭市有关政策、文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文件规定或指导调整价格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包括人工、机械、材料)。
5.2.2结算原则:工程竣工结算由政府审计部门(含政府审计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进行结算审计后确定。其中沿江路道路工程、天星大堤改造工程的工程建安费按上述5.2.1条相关规定计价,结算时总价不下浮;沿江风光带绿化景观工程的工程建安费按上述5.2.1条相关规定计价,税前总价下浮5%进行结算;其他如有发生的费用审计确定,一并列入本项目工程总价。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
6.1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采取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审计结算原则方式,即按5.2条规定工程计价原则和结算原则执行。
6.2乙方须承诺:
6.2.1中标后在湘潭市成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部),并负责实施本项目;
6.2.2承诺建设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和甲方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6.2.3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具备的资质条件:①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与项目规模相适用;湖南省以外的投标施工企业必须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的规定办理“入湘施工登记证”;②施工企业具有与招标项目施工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和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③拟派本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满足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④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相适应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7.1 甲方按照本项目施工要求提供的本项目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范围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符合国家的供地政策并且完成全部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手续。
7.2 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用地、施工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搬迁、安置、施工进场道路、施工用电、用水接口及地面构造物的拆除、改建、恢复等工作并具备开工的合法条件(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征迁工作”)。
7.3 在乙方负责的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甲方承诺在以下时间节点完成该项工作(进入司法强拆的按法定时间完成)。
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大桥至万楼广场段风光带迎水面的征拆工作。
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万楼广场至铁路桥段的风光带迎水面征拆工作。
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大桥至铁路桥段沿江路及风光带背水面的征拆工作。
因甲方负责的建设用地征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和范围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拆迁工作的延误,造成本项目建设开工或工程施工的延误,项目建设工期则相应顺延。
7.4 甲方负责的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与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规划、工程勘察与设计
8.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前期文件,并保证合法有效:
(1)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a、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b、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
c、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d、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e、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
f、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g、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h、施工图及其说明(含电子文档);
i、设计计算书;
j、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2)开工审批文件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2 甲方对上述确认编制的全部规划、工程勘察与设计所造成的任何错误,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对发现的设计错误应及时也有义务向甲方指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错误进一步扩大。
8.3 乙方确认,将按照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建设本项目。
8.4 乙方在上述文件执行期间,如有建议,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没有得到甲方的采纳通知,乙方不得修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及双方责任
9.1为确保工程质量,甲方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监理招标,并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和支付监理费用。
9.2甲方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符合开工和建设进度的前期工作与其他配合工作,包括:
(1)建设工程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具体位置及范围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工程施工所需的电、水接口到达施工现场边缘;
(3)在乙方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办理建设项目施工的行政许可手续等;
(4)甲方负责处理除因乙方原因引起的项目上述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民事事务。同时,负责处理排除除因乙方引起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3甲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工作内容为:
(1)协调乙方为建设本项目与湖南省、湘潭市有关行政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完成行政报批手续等工作;
(2)履行项目业主职能,全面参与工程管理,项目造价控制与确认。
9.4 甲方其他责任:
(1)应在本项目交付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优良的建设环境;
(2)完成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9.5 乙方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组织项目实施。
9.6乙方作为本项目投资建设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工程管理,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和技术方案),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如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按本合同第14.1条承担违约责任。
9.7乙方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治安、文明施工管理,建立生产安全保障体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生产安全承担责任。
9.8乙方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按月报送甲方。
9.9乙方负责审核、确认、回复工程相关单位提交的各类报表、报告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相关单位支付工程款。
9.10乙方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严格工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记录,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培训工作。
9.11 乙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对本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30天内未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自行处理,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
9.12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任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参加检查与质量认定。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没有按时参加检查与质量认定,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但有权要求甲方顺延工期。
9.13 乙方确保项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定的质量标准。
9.14 乙方完全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9.15 乙方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如果是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甲方则按国务院有关调查程序要求处理事件。
9.16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督促施工其他相关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则经乙方认可并由甲方垫付的款项除按年化率12%计取财务利息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垫付款项乘万分之一/天进行计算。如果甲方垫付的款项的时间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项目工程变更
10.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包括甲方临时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期变更和费用变更。
10.2 变更内容超出设计文件范围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评估,并获得相关批复。
10.3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竣工验收日则相应签证顺延。
10.4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而导致的费用签证审计确定。
10.5因乙方的原因变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6 若工程在局部完工后,甲方提出变更(包括修改项目施工设计图纸)造成返工,则一切拆除、返工费用、误工损失等应在变更批准后据实签证列入工程总价。
10.6 若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甲方提出变更增加项目,则此变更增加项目施工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验收与交付
11.1 当本项目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竣工检测、检验,且已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施工单位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甲、乙双方。甲方在收到经乙方审批的该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竣工预验收小组由甲方、质监、设计、勘察、各专业接受单位等有关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11.2 如果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甲方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竣工证书。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
11.3 本项目项下全部工程建设标准为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合格工程及以上标准。
11.4 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项目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监理资料;
(3)有项目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出厂设备证明、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工程监理等机构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工程质保文件。
11.5 如果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尽快组织整改,再次验收。
11.6 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及组织办理竣工预验收和签发竣工证书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7 甲方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负责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养护等工作及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免除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义务。
11.8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3套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并在缺陷责任期内补充竣工资料。当工程通过竣工预验收后,甲方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召集建设、质监、设计、乙方、各专业接受单位、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11.9 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11.10工程缺陷责任期:二年。
11.11工程保修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中止
12.1 甲、乙的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1)单位经营状况或政府财政收支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投资或未按期支付合同总价款项;
(4)本合同生效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提前失效,或导致改变本合同的有效性。
12.2 上述情况发生,当事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对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通知中止本合同后,无法履行本合同一方在1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要求中止履行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向相对一方追索由于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因12.1条所述情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及范围见本合同第1.19条。
13.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3.3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后,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的详细情况,并应当合理权限内提供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若乙方未按第3.4条所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征拆专项资金,逾期30日,每延期一天,乙方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45天,甲方有权另行招标,甲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所支付的款项。
14.2因乙方责任造成项目的竣工日期较本项目建设期届满日延迟,每延期一天,将扣减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作为工程延期违约金。
14.3 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延期,甲方不承担延期内的利息,以及延期内因材料涨价而引起的工程总价的变化。
14.4因甲方原因造成连续停工2天以上,经签证认可后,工期顺延。
14.5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建设期利息和其他相应费用据此调整合同总价款项,且支付期不后延。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15.1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
(1)放弃或否认合同;
(2)发生12.1条所述事件,并在约定时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3个月以上。
(4)连续停工15天。
15.2 在15.1的终止之后,甲方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乙方在本合同的建设,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甲方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甲方可自行完成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乙方应自费从现场撤离。
15.3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合同终止的支付: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待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完成后,按审计后的工程款的80%结算。
15.4 如果甲方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可终止合同:
(1)放弃或否认合同;
(2)发生12.1条所述事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
(3)因甲方未落实本合同9.2、9.3条和9.4条,而导致乙方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
15.5 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结算:
(1)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2)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去接受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甲方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或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甲方处置;
(3)将临时工程和乙方装备撤离现场并运回基地的合理费用;
15.6 因甲方原因发生的合同终止的支付。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合同总价款项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按15.5条结算的工程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如果本合同的双方在解释与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6.2 如果上述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由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成立,以下条件满足后生效:
一、由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二、乙方已支付项目征拆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通 知
18.1本合同项下的书面通知,来往文件信函以及其他各处的传递应当递送如下约定为准:
18.1.1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18.1.2
联系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18.2 以上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之日起的7天内告知相对一方,如果没有及时告知,由此给相对一方造成的损失,由没有及时告知的一方承担。
18.3 送达方式为特快传递或直接专人递送。
18.4送达日期按特快传递邮寄,回执发生的邮戳日期或直接专人递送回执签收日期。
第十九条 附 则
19.1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变动应由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9.2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19.3 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以及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4 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其它合同性文件。
19.5 合同附件:
附件一:由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于2013年6 月 日在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