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官方博客 | 官方微博 | 联系我们   
 
 
 
 
名誉会长:
特邀总顾问:
会长: 徐田辉
总顾问: 曹志斌
执行会长: 刘念远
常务会长: 金 旭
常务副会长: 陈 宝
外交总顾问: 张国斌
副会长: 杜声锋
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与中国女性人才网
长期联合举办高端管理人才培训班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本会组织 >> 促进会章程
促进会章程
发布:秘书处网络信息部    来源: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会名称: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Humanities Diplomatic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HDPA)
   第二条 促进会的性质: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下,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由海外华人华侨、华商企业家、著名外交世家、驻外与驻华大使、领事、外交活动家联合发起,中国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工商界知名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创办的全国唯一人文外交民间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人文外交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和保持会员与世界各国相关政府的联系与交往; 参照国际惯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宏抇中华文化,服务人类进步,宣扬中华民族精神,提供人文外交信息,协调服务国际交流,统筹社会各界资源,发挥民间渠道作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祖国和平、世界和平与发展营造良好的交流平台,扎实推动中国人文外交事业,促进世界共同繁荣与进步。          
    第四条 促进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地址暂定: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外交公寓秀水街1号院2号楼2-1-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商务部及国家相关部委需要,促进会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和国家有关协会、联盟会、联合会竭诚合作,组织华人华侨华商企业家及世界各国华人推广中国文化,宣扬中华民族精神,开展协调企业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外商务考察、国际大型会议组织、企业融资、政企对话;着力推荐、筛选与安排全国优秀企业家(事业单位负责人)随同与配合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或领导人其他重大活动安排的服务工作;协调、整合与统筹社会强大资源,积极参与世界经济与贸易战略合作,进一步推进人文外交事业,为提升国家形象和国家软实力,促进祖国和平与世界和平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表彰与奖励在人文外交业绩与成果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并推广和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与典型事迹;
  (三)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人文外交经验与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四)组织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开展各类专业活动,编辑出版和发行有关人文外交、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五)邀请和接待国外人文外交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人文外交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人文外交机构和商贸协会、联合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人文外交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六)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人文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文化交流与战略合作提供服务;加强同内地人士和港澳台侨有关人士的联络,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积极为港澳台侨各界人士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负责我会会员参加国际人文外交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八)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人文外交信息;联系、组织世界各国人文外交机构开展人文外交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人文外交咨询和相关资讯等服务;
  (九)为中国企业提供人文外交信息咨询服务;为中国企业家提前提供领导人外事出访的信息和配合领导人外事出访的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人文外交领域的有关问题,为企业提供高端访问的参考意见;
  (十)协助会员单位办理配合与随同领导人出访相关事宜,并提供人文外交相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十一)综合协调我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人文外交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掌握华人华商企业精英的新动态,收集国内外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协助促进会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策划、组织促进会综合性、专项性人文外交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工商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人文外交合作关系,深入开展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人文交流工作;
  (十三)提供人文外交知识的咨询,广泛开展以人文外交为基础的经济、技术、贸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促进会理事会
  (三)从事企、事业经营管理和对企、事业单位发展作出一定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的申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由促进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事项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纳费用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促进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秘书处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促进会设立理事会,是促进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各分会机构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作为促进会的咨询议事机构,每年对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内容包括方针政策、重大任务和规划等;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并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听从会长命令,服从会长领导、指挥和管理,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会长或第一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一届;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会长、理事长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年龄不得超过95岁;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的领导常设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领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业务经验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行政部门项目经费和资助
  (二)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经费和财务情况按期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征得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的批准,可在全球各国设立人文外交机构和全国各省设立人文外交分会;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人文外交战略合作与经贸技术联盟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及杰出华人华商授予“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促进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HINA HUMANITIES DIPLOMATIC PROMOTON ASSOCIATION 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杨东坡
电话:010-57515677 手机:13911110097 邮箱:chdpa@chdpa.org 微信号:CHDPA8888
地址:中国外交部建国门外交公寓2号办公楼  邮编: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