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章程》规定,为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会员分为协会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两种。 协会团体会员是指各全国性企业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地区、县企业团体、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它从事企业管理研究、传播、推广的有关经济团体。 企业团体会员是指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民办机构。
第三条 申请成为我会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填写我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四条 申请成为企业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入会书面申请 二、推荐单位意见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填写我会“企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或退会审批程序: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委托我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二、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各项报批工作,由我会会员发展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级企业团体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可以优先优惠参加我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国内外会议以及赴国外考察访问); 会员义务: 一、会员应积极参加我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二、会员应认真履行我会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三、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未交会务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条 会费 一、团体会员每年最低应缴纳会费标准: 企业团体会员每届20000元; 全国性协会团体会员每届200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团体会员每届20000元; 中心城市等其它协会团体会员每届20000元; 二、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我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他会员活动。 三、建立会费专项账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有关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文外交促进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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